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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性别比失衡问题,计生委应鼓励性别选择的堕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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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30 20:27: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何亚福+ ~7 k& H+ `)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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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比失衡是中国面临的最严重的人口问题之一。为了缓解性别比失衡问题,计生委提出要立法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堕胎。笔者认为,计生委的这种建议并不能解决性别比失衡问题,相反,要从根本上解决性别比失衡问题,计生委应鼓励育龄夫妇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堕胎。bbs.ynet.com7 x; j/ X8 T1 @2 W' e8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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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在没有人工性别选择的条件下,出生婴儿的性别比是基本平衡的。性别比失衡的直接原因是人们使用B超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发现是女胎则堕掉,发现是男胎则留下。既然如此,要扭转性别比失衡问题,就应该反其道而行之:鼓励人们使用B超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发现是男胎则堕掉,发现是女胎则留下。bbs.ynet.com* u' Q0 C- j# _4 T9 I) l+ e1 H/ s

* f- `. r* u3 F! W( f1 [当然,有人要说:“这样堕掉男胎太残忍了。”然而,现在中国并没有任何一条法律禁止强制堕胎,相反,有些省份的计生条例是纵容强制堕胎的,如:“计划外怀孕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这里的“补救措施”,其实就是强制堕胎!对于计划外怀孕的胎儿,哪怕是九个月的胎儿也被计生办强行堕掉,这种事并不是没有发生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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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M$ b7 f! O, r+ G( i大家都知道计生委不但不反对,反而鼓励对计划外怀孕的胎儿进行堕胎,计生委反对的是选择性堕女胎从而导致出生婴儿性别比失衡。那么,在现在已经存在严重的性别比失衡的形势下,按照计生委的道德标准,选择性堕男胎以纠正现存的严重性别失衡是完全合乎逻辑的。这样说来,B超鉴定胎儿性别不但不是违法行为,反而应当成为计生委大力提倡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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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c2 q% X$ W2 p& n( l+ A3 x假如立法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堕胎,那么,假如有一对夫妇生了第一胎是男孩之后,还想再生一个女孩,于是当这个妇女在怀孕五个月之后,通过B超机发现怀的是男胎,于是她堕掉了这个男胎。按照法律来说,她这样做是违法的,但“堕掉男胎”不正符合计生委要解决性别比失衡问题的立法初衷吗?0 A1 G( f8 I2 {, j: ^' ^2 C

0 q: R. [9 o8 v- b& O8 a笔者写过一篇《立法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堕胎是否可行?》质疑过这种立法的可行性;退一步来说,即使立法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堕胎真正可行,将来的出生性别比恢复到正常范围,也无法解决历史遗留的几千万光棍的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性别比失衡问题,就必须鼓励性别选择的堕胎(“堕掉男胎、保留女胎”),使将来的出生性别比低于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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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S; c, {5 u5 ~" m& |行文至此,有些读者可能会误以为笔者支持“堕掉男胎、保留女胎”。其实笔者的观点很明确:支持立法禁止中期和晚期堕胎,这种立法的理由就在于把胎儿作为有生命的个体,承认和保护胎儿的生命权;但反对为了解决性别比失衡问题而立法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堕胎,这是因为,如果立法的理由是为了解决性别比失衡问题,那么“堕掉男胎”其实更有利于解决性别比失衡问题。青年论坛_北青网" ]8 _0 l# b0 B5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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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认为:中国存在重男轻女的传统,人们不会堕掉男胎。事实上,现在有很多夫妇的理想子女结构是“一儿一女、儿女双全”。《人口研究》2003年第5期发表了一篇题为《出生婴儿性别比偏高:是统计失实还是事实偏高》的文章,文中的调查数据显示:只有姐姐的孩子出生性别比异常偏高,而有两个姐姐的孩子出生性别比最高,这说明很可能存在“堕掉女胎”的情况;同时,有两个哥哥的孩子出生性别比显著偏低,只有76.5。这说明很可能存在“堕掉男胎”的情况。这种现象的产生与其说是由于歧视女孩,不如说是期望达到“儿女双全”。
发表于 2008-12-21 16:44: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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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1 16:53:55 | 显示全部楼层
卜卜 ,,你对这个挺有研究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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